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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陕西省篮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SHANXI Province Baske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BA)

  第二条本会是陕西省境内从事专业和业余篮球教学、训练、竞赛、科学研究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并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篮球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推广篮球运动、培养篮球人才、促进篮球产业、加强行业自律”的要求,充分发挥体育社团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团结全省从事篮球事业的裁判员、教练员、科教人员以及热爱、参与篮球运动的社会各界人士,形成全民广泛参与、活动内容丰富、赛事形式多样、篮球人才辈出的良好氛围,促进篮球竞技水平的提高。探索篮球运动社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路子,进一步推进我省篮球运动的普及提高,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其业务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协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建西街9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探索我省篮球运动改革发展的道路,拟定和起草我省篮球运动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建议,组织、管理、指导全省篮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篮球运动的普及提高;

  二、加强篮球运动的行业管理,以“法”以“规”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规范行业行为,促进我省篮球运动健康有序发展;

  三、在陕西省范围内,组织和承办各级各类赛事,举办、承办和协办国际国内高水平赛事;帮助指导相关行业、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篮球赛事活动;

  四、加强裁判员、教练员和运动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培训体系和晋升、选拔、考核机制,为提高我省裁判员、教练员的业务水平和运动员的选材培养,搭建科学公正的发展平台;

  五、宣传、普及和推广篮球运动,积极发展以青少年为重点的大众篮球运动,构建适合各类人群参与的赛事体系,通过组织各级各类培训和赛事,不断增加篮球人口,以促进全民健身和篮球竞技水平的提高;

  六、积极推动篮球项目的市场化、产业化,通过自办和相关企业、组织的合作,拓展有偿培训,引进和培育打造品牌赛事,带动关联产业,促进篮球产业发展;

  七、加强协会文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和搭建好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服务平台,积极发挥各专业委员会人才资源优势,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增加协会的学习能力和业务理论水平,提高服务社会、服务竞技体育的能力;

  八、积极发展与国内外区域篮协组织间的友好交往,推动区域与国内外合作交流;

  九、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和购买服务的项目以及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公益事业和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在陕西省境内的市县级篮球协会、从事篮球运动的企事业单位、篮球俱乐部、篮球特色学校等,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负责人作为本协会会员代表人。

  二、个人会员:凡在陕西省境内从事篮球运动管理、教学、训练、科研的工作者以及企业家、社会著名人士、国家级以上裁判员、高级以上职称的教练员、职业运动员等承认本章程,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协会办事机构组成人员自动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和承接本会举办的各项符合条件的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及相关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服从协会的管理,接受协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无故不履行义务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机构

  一、本会组织机构由全省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秘书处、各专项委员会等组成。

  二、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和其他名誉职务;

  三、本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和会员等人员组成。

  四、按有关要求,成立党支部。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会员大会,协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秘书长和理事;

  三、审议主席、理事会、秘书处及各专项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财务报告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专项报告;

  五、决定本会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全省会员大会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秘书处负责筹备召集,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进行。全省会员大会经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参加方可召开。全省会员大会的决议经全体与会会员超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立即生效,全省会员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向全体会员发出公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理事会

  理事会由协会的理事单位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审议会员、理事、各专项委员会主任提出的议案;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由主席主持召开。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是会员大会的决策领导机构。并经会员大会通过。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领导本会秘书处及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和筹备召开理事会;

  起草本会工作报告及章程修改草案;

  审议须向会员大会提出的协会工作报告、计划、议案等;

  选聘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批准有关篮球业务的各项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等文件;

  授予荣誉职务。建议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本会下属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

  审议和决定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主席提议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等职务。

  第二十四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人选由上级组织提名和各市及相关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交会员大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选举产生。

  担任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具有良好的品德,热爱篮球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团结群众,处事公道正派;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主席推荐协会副主席、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在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情况下可行使决定性投票权;

  (二)监督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主席、秘书长等人选;

  (四)指导、监督秘书长和秘书处的工作;

  (五)促进协会与中国篮协和国际国内篮协组织的交流合作,协调维护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

  (六)行使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二、执行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议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聘请秘书处工作人员;

  四、协调督促各专项委员会工作;

  五、协调协会以及会员单位与政府行政单位的关系;

  六、管理协会账务;

  七、统筹安排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秘书处会议、专项委员会会议等;

  八、秘书长因履行上述职责而制作的文件应通过秘书处发出并签名加盖本会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专项委员会

  专项委员会是在本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和处理本会专项事务的分支机构。

  本会设立裁判委员会、教练委员会、仲裁纪律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专项委员会。

  凡加入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服从本章程和本会制定的相关规定。

  四、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协会章程和工作职责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各专业委员会可设顾问若干人、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各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秘书长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出名单,提请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


第五章 党支部

  第三十条本会按有关要求,成立协会(临时)党支部,支部书记由省体育局党组任命,接受省体育局机关党委领导。

  第三十一条加强党对本会党建工作的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落实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处罚范围和原则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篮协的相关规定,对比赛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赌球、贿赂裁判、无理罢赛、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服用违禁药品等违反比赛纪律、体育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作出处罚;

  由仲裁纪律委员会根据不同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本会处罚的种类主要有取消比赛资格、停赛场次、罚款(没收保证金)等;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协会主要经费来源:

  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政府职能转移专项补助资金和购买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经费(包括彩票公益金);

  三、社会捐赠和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篮球产业商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根据协会实际,协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日常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协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协会财务报告,提交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陕西省体育局和陕西省民政厅备案。


第八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备案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后续处理

  第四十四条由会员大会作出终止决议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7年6月7日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体育局批准同意和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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